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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公司商标变更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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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公司商标变更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6 08:37:05

补发重庆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有: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或《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一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办理补证手续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复印件一份,如确实无法提交的,应提供遗失的商标注册证号及需要补发的证明种类;

5、补发商标注册证书的,还应提供商标图样5份,长和宽应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指定颜色商标应提供彩色图样5份,并附加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洁净。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

2、补证提交的商标图样必须是原注册商标的图样,不得改变;

3、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3-5个月。

1、是没有年费。

2、商标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重庆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商标正常使用中,是10年缴费一次。

目前商标正常续展的官方费用为2000元一件。超出有效期6个月的宽展期内,官方费用为2500元一件。委托代理公司申请的话,会收取一部分代理费,市场上大约为几百元一件,不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人们开始重视卫生产品的选择。按字面意思,卫生洁具是指卫生和洗澡。为居民提供便利、洗澡和其他日常健康活动的空间和用品。浴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卫生洁具注册商标属于11类1109卫生器具。要进入洁具市场,首先要有自己的商标,但时间比较紧,可以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办理浴室商标的转让!

一、个人商标转让费:500元,国家商标局收取;

二、委托商标代理:除500元的手续费外,还应交纳代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需材料概述如下:

一、转让方应准备身份证明和签字文件;

二、受让方应准备企业业务复印件的清晰有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的,应当提交受让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受理大厅提交受让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转让,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公证书);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文本;

六、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至8个月内,可以领取核准商标的转让证书。该证明应当与重庆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七、商标局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发《注册商标转让核准证书》;

八、注册商标转让批准书上注明的日期为注册商标转让的生效日期。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保证100%通过。即使通过,商标注册证也要2-3年才能下来。商标转让的全过程最长可在6-10个月左右完成,对于急需使用商标的人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