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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企业商标续展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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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企业商标续展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4 08:23:09

英德红茶想必大家都听过。此前不久,持续了多轮的英红商标案终于在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中尘埃落定。据了解,英红商标申请人广东英红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红公司)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开始使用英红字号并在茶商品上使用英红商标,并且对英红商标进行了注册保护(下称基础注册商标)。

但因英红公司在基础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及法定的宽展期内,未能及时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导致该基础注册商标无效。为继续合法拥有并使用英红商标,此后英红公司又就英红商标重新向商标局提出了重庆商标注册申请。不料,此次的商标注册申请可谓一路坎坷、困境重重,先是经历了商标局的驳回,后来在驳回复审阶段又遭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之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商评委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才得以被撤销。虽然此后商评委提起了上诉,但幸运的是,北京高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英红公司的英红商标案才得以落下帷幕。综观英红商标得以成功注册这一路的坎坷和艰辛,我们或许能够从中得到一点借鉴和思考。商标注册很重要,但是,与其同等重要的是对商标的有效管理以及对注册商标的及时续展。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限的,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及时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这样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才能得以延续,否则,一旦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注册人便不再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推广、使用及经营而建立起来的市场声誉及影响力也将化为乌有。

而注册人若想继续拥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必须向商标局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暂且不计算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投入以及这些投入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按照法定程序,其可能面临商标局的驳回、商评委的驳回、法院的不予支持等等一系列的不利结果,这其中的艰辛和坎坷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风险。而只需要及时对注册商标提出续展申请,这些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对注册人不会造成丝毫的损失。

因此,我们建议商标注册人在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务必注重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及时对注册商标进行续展,以持续合法地拥有并使用注册商标。我司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自主研发一套商标档案管理系统,对每一个申请的注册商标都会单独建档,并进行定期的商标跟进和监控,在注册商标有限期届满前会及时通知客户进行商标续展,确保客户对其每个注册商标持续不间断地享有专用权,以避免类似上述英红公司因未及时进行商标续展而所面临的尴尬和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客户权益。

一个重庆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会下发一个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其企业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但是当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情况下,就需要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了。那么补发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四点:

1.必须填写清楚、准确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和电话。这样便于联系。

2.补发商标注册证和变更名义是要一起办理的。如果补证申请是在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果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发商标注册证和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是以转让人名义提出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名义为转让人。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是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如果是直接到商标局大厅办理的人,如果在补发注册证申请6个月后还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可以免费向商标局查询。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可以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查询。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重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程序:

(1)马德里商标可以一份申请书申请多个国家多个类别的商标,而普通的涉外商标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申请;

(2)马德里商标可以直接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而普通的涉外商标一般要委托当地事务所或律所提交,部分国家需要公证手续;

(3)一般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都会有商标证书,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程序申请国际商标时指定的各国则不会发放商标证书,需要时可到当地商标主管部门开具重庆商标注册证明;

(4)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不要求该商标在中国已经申请或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的需要在中国已申请;

(5)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相互独立,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商标如果五年内原属国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则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

(6)各国商标审查时间有长有短,马德里商标审查期为12个月或18个月,超过期限未驳回则视为核准注册;

(7)相对于直接在各国申请商标,指定的国家越多,马德里商标越便宜。

(8)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低,操作方便,提交至中国商标局即可,但出结果时间周期长(18个月左右),后期如果有驳回或其他问题还是要委托当地律师进行答辩;

(9)单一申请费用较高,大约是马德里商标申请的两到三倍,但取得结果的时间很短,快的一个月,慢的一年左右,与此同时如果被驳回,负责案件的当地律师会针对案子给出最专业的建议,同时当地律师也会适时提醒各个流程节点期限。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