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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商标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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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商标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8 08:52:50

商标的购买和转让在我国十分普遍,但商标转让的价格却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商标的售价可以高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而有的商标只能卖到几千元,差距不小。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低价商标转让的现象呢?低价商标能转让吗低价商标可以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应注意一些事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商标转让”的规定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商标局管理程序不透明也受到内部人士的批评,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权利人在更大程度上。底价商标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一、根据《商标法》,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商标局制定的《转让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固定格式上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二、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办理手续的人员必须向商标局提交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同时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

三、商标转让申请,暂时不需要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能反映转让人意愿表达的法律文件是转让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并通过商标官方定期公告,向受让人颁发注册商标转让核准证书。

五、未经确认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审批后直接变更商标名称。自商标局批准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六、这个商标的价格便宜而且不便宜。如果你以100万元的价格把iPad商标卖给你,你会认为它和卷心菜一样便宜。如果你以2万元的价格把普通商标卖给你,你会认为价格太高了!影响商标价格的因素很多。让我们找出商标低价转让的原因是什么?

七、新注册商标商业价值低,知名度低。

八、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的价值和声誉会增加。商标使用时间越长,其转让价格就越高。但如果企业出售的是新注册商标,那么此时低价转让是合理的。

九、重庆商标注册类别和同类商标数量很少十、商标注册种类越多,同类商标数量越多,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越大。同时,此类商标往往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转让价格肯定会高得多。不仅如此,注册初期商标的类别成本和近似数量也很高。当然,转让时价格会很高。但如果企业持有的商标只有几类,或者根本没有类似的商标,那么转让价格必然非常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一些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会出售虚拟商标,价格也可能定得很低。或者非法使用的商标。为了尽快摆脱它,商家会把价格调得很低。建议你不要买这种商标。

什么是商标“在先申请原则”?申请商标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重庆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社情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视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自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重庆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重庆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