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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和商标的作用与性质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0 08:25:47
根据最新的商标局数据统计显示在2016年全国商标申请量369.1万件,369.1万件你知道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吗?据统计,中国的汉字一共才86699个,你想想在这么多汉字中适合组成商标的汉字又有多少个,再加上中国商标申请量已经连续15年位居世界首位,15年的数据相加对于中国汉字数来说更是一个天文数字。
而且商标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这个名字被注册了,在同类别中你就绝对无法再注册了,这一点更加让商标变得越来越稀缺。因为,现在你能想到的商标名字别人早就想到并且注册了,就算你现在没有想到的商标名字,可能也被别人想到并注册了,你说说现在注册商标能不难吗?
回想在以前,想商标名称是一件多么简单的事情,而现在却成为挡在注册商标路上的一道鸿沟了,重庆商标注册难,商标取名更难。所以现在我们注册商标面临的结果更多的是:不过,虽然现在商标注册很难,但我们依旧要迎难而上,因为如果现在你嫌困难不注册,在未来可能会更加注册不上了。
总而言之,我司提醒各位知己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不仅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赢得客户信赖,同时还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学会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商标一定要及时注册,正所谓未雨绸缪大于亡羊补牢。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新商标法允许重庆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但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对违反该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新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以颜色组合或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着色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回应韩国“暖炕申遗”,据新华社电有媒体日前报道,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则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中国网友对“自家暖炕可能成为韩国文化遗产”表示感情上不能接受。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表示:“申报世界非遗,不等于重庆商标注册,并不是说一个国家申请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等于拥有了该项目的所有权。别国申报成功,自家的遗产就成了别人的,这种心态走入了误区。”他说,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按照公约,凡是缔约国都有将其领土上的某项非遗申请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的权利。对于两个遗产国家共同拥有的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每一个国家均可以单独申报,如果列入代表作名录之后,也不妨碍其他的国家再次单独申报。
“同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在传承流变中形成新的不同的特质。”马盛德以均已成为世界非遗的韩国江陵端午祭和我国端午节为例:江陵端午祭虽然也用“端午”,但活动内容与我国端午节含义不同,它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地方性民间祭祀活动,会举行假面舞剧、投壶、摔跤、荡秋千、跆拳道比赛等活动,极具韩国地方特色。“虽然与我国端午节有很大不同,但韩国在申报世界非遗的材料中特别强调和说明了江陵端午祭是从中国的端午节传过去的历史渊源和事实。”
商号(Trade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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