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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商品的商标权?
作者:重庆亚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6 08:41:21
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想要获得商标权,就需要到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经注册公告后没有异议的,就获得商标权,那么如何申请办理商品的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重庆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由商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使用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考虑注册问题。不要等到产品出厂、商标投入使用后,才急于申请注册。因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一定能被批准,即使能被批准也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对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药品等产品,国家规定必须进行重庆商标注册,并依法进行注册,方可投入生产。否则,产品生产后,因未使用注册商标而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的,将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及时获得批准,关系到申请人在申请前是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许多企业的申请不能及时得到批准或拒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对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设计等知识缺乏,准备工作不够。近年来,我国商标查证驳回率已达50%左右,导致商标局与申请人之间的公文往返无效。如果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做越来越详细的准备工作,则可以相应减少核实和反驳的次数。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商标查询、商标设计、商标法律知识和对注册申请程序的了解、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准备等。
一、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查询机构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以了解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查询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不是必须的。对于一些商标,如果商标中使用的商品较多,且无法确定是否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冲突,可以先进行商标查询。查明情况后,可以再次申请商标注册,以免急于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因为它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反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经查询,未发现同一商标在先注册的,应当立即申请商标注册,以免从查询结果出来之日起至查询人正式申请注册之日止,因他人抢先注册而丧失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机会。大多数国家商标局都设有查询室。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在一些国家,也有专门的调查机构。企业要办理商标查询,可以委托查询机构通过信函方式办理。后者将收取适当的手续费或服务费。目前,调查的方式非常简单。只要申请人告知代理机构要注册的商标,5分钟左右就能得到查询结果。
二、了解商标注册的相关程序和法律知识由于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的程序和规定不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费时费力,仍然不能及时审批,不仅耽误了时间和精力,而且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为此,企业应该吸取教训。首先,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工作人员应该对商标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例如,商标权的设立是基于优先使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或混合原则;商品的分类是基于国际分类或国内分类;判断商标与商品相似性的依据是什么;商标法禁止条款的内容等。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通过外国商标代理人或者其他熟悉国家商标制度的人员申请。
同时,申请人还应通过这些中介人员和机构了解国家商标制度的基本情况,协助代理机构及时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办理各种手续,使申请顺利通过。其次,要依法准备各类申请文件。各国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都有一些特殊要求。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我们应该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第三,要了解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传递环节和程序。无论是由申请人直接向商标注册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还是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要了解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对有关决定不服的申请人的审查认定程序,使其在被驳回或者被质疑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认证商标。一般来说,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一个是代理,另一个是在商标局注册。重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由于商标注册是一项技术活动,建议找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注册。注册你自己有很大的风险。商标申请是依据《商标法》和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依法申请注册的。在商标注册前搜索是不好的。即使在申请“一模一样”商标之前,也不一定表示该商标可以注册。因为除了“先用”原则外,它还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申请材料不严格。失败率高的原因是申请人已经规范了申请的准备和写作。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质是保护“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权,而不是保护“商标式”的一切行为。此外,各个类别和组之间也会有“相似”的关系,“交叉搜索”也是应用初期必不可少的工作。确定商标“标准样”后,如何申请也是一门学问。例如,对于由“文本+图形”组成的商标,它是文本和图形的组合应用程序还是单独应用程序。
官方文件不得接收。对于自行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其官方文件和商标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办公地址”。对于许多办公地址和营业地址不同的申请人来说,如果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很可能会影响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的进展,甚至导致商标无效(被他人连续三次撤销)而无法使用。对于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建议不要轻信虚假信息,或者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地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重庆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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